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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李才益与叶忠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益,叶忠东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衢柯花商初字第124号原告:李才益。被告:叶忠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益诉被告叶忠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才益未按规定交纳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吴海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 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