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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刑初字第00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赵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利刑初字第00112号公诉机关利辛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曾用名彦某),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利辛县。因殴打他人,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利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7日经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利辛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2月6日由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利辛县人民检察院以利检刑诉(2015)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蒙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15日14时许,在利辛县胡集镇炉店村李赵新区赵某家新建的房子门口,赵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盖房子一事发生争执,张某对赵某先进行辱骂,后赵某与张某互相厮打,赵某将张某的鼻部打伤。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并当庭出示了相关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罪名及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5日14时许,在利辛县胡集镇炉店村李赵新区赵某家新建的房子门口,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张某因盖房子一事发生争执,张某先对赵某进行辱骂,后赵某与张某互相厮打,赵某将张某的鼻部打伤。经利辛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张某的双侧鼻骨骨折,鼻中隔骨折,断端锐利,伤情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5000元,双方约定此后无任何纠纷,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等书证,证人李某、郑某等多人证言,被害人张某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利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犯罪罪名及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后果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利利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石 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对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条件的,应当适用非监禁刑;判处法定最低刑仍然过重的,可以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认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除刑事处罚。共同犯罪案件,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依法对该部分被告人从宽处罚,但应当注意全案的量刑平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