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滁执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滁州市昊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等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滁执字第0004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法定代表人:万瑞文,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叶,女,1983年8月2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员工,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代理人:谢其国,安徽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滁州市昊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梅玲,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担子段)。法定代表人:黄外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滁州展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敬锁,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滁州市久合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良才,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滁州百耀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永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金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小东,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陆梅玲,女,汉族,1974年11月15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王锐,男,汉族,1974年11月5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张良才,男,1978年5月25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王英,女,汉族,1978年5月29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叶敬锁,男,汉族,1978年10月12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范莉,女,汉族,1979年7月11日生,住江苏省宿迁市。被执行人:汤丽娟,女,汉族,1987年9月5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林永春,男,汉族,1983年4月15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黄外峰,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叶兴海,男,汉族,1980年2月29日生,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与被执行人滁州市昊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滁州锦福元实业有限公司、滁州展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滁州市久合商贸有限公司、滁州百耀商贸有限公司、安徽金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陆梅玲、王锐、张良才、王英、叶敬锁、范莉、汤丽娟、林永春、黄外峰、叶兴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提供抵押的房产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等原因,目前难以组织评估、拍卖进行处置。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二初字第001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尹 伟代理审判员 蔡太传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