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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程中兰与王志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宜都执字第00432-2号申请执行人程中兰,务农。被执行人王志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年7月16日作出的(2013)鄂宜都民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志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4115.8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任 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