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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盐民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7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40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白洪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津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