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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述敏与青岛大信和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述敏,青岛大信和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李述敏。委托代理人刘赞亮,山东克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大信和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45-2号(海都商务中心512室)。法定代表人朱宝勇,该公司主任。申请执行人李述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2338民事判决书,向我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青岛大信和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青民一终字第2338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姚中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