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执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本和与沈建光、李红林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本和,沈建光,李红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通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执字第89号申请执行人杨本和。被执行人沈建光。被执行人李红林。申请执行人杨本和与被执行人沈建光、李红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12月22日发生法律效力。杨本和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建光、李红林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杨本和货款人民币25097.1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00元及执行费280元。现法院已采取相关法律强制措施,将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通民二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洪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德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