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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杨志彪与叶永龙、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彪,叶永龙,周小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杨志彪,男,1964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叶永龙,男,1956年出生,汉族,住柳城县凤山镇。被执行人周小琴,女,1962年出生,壮族,住柳城县凤山镇。申请执行人杨志彪与被执行人叶永龙、周小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8月31日经柳城县人民法院审理作出的(2014)柳城民一初字第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300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2014)柳城法执字第41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权利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建宁审判员  韦太生审判员  韦文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汉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