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刑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刘某甲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兴刑初字第135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男,1963年3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永宁县,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4年8月27日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以银兴检公诉刑诉(2015)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文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26日22时许,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掌政镇派出所民警在银川市掌政镇春林生态园处理相关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刘某甲酒后无故辱骂、撕扯民警刘某乙,用拳头击打刘某乙的眼部,阻碍刘某乙执行公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应当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刘某甲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并向法庭提交了常住人口信息、视听资料、辨认笔录、证人韩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26日22时许,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掌政镇派出所民警在银川市兴庆区掌政镇春林生态园处理被告人刘某甲醉酒后损坏他人花盆并不肯回家的相关案件过程中,刘某甲无故辱骂、撕扯民警刘某乙,用拳头击打刘某乙的眼部,阻碍刘某乙执行公务,致刘某乙左眼钝挫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赔偿了刘某乙的损失,取得刘某乙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视听资料、伤害部位的照片、疾病诊断证明书、银川市公安局兴庆区分局出具的证明、被害人刘某乙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韩某某、王某甲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被害人刘某乙出具的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刘某甲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被告人刘某甲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甲的犯罪情节、量刑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国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审判员 李国群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瑾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