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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14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王松龄与孙晓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松龄,孙晓燕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王松龄。委托代理人冯荣,河南金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燕。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松龄诉被告孙晓燕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松龄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松龄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松龄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王松龄承担。代理审判员  秦海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夏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