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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塔民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马福宝与塔尔镇上旧庄村委会抵押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福宝,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上旧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塔民初字第14号原告马福宝,男,回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马福良(系原告马福宝哥哥),男,回族,村民。被告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上旧庄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塔尔镇上旧庄村委会”),住址: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上旧庄村。法定代表人苏雪峰,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塔尔镇上旧庄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福宝与被告塔尔镇上旧庄村委会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福宝的委托代理人马福良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福宝以“受到人身限制,无法参加诉讼。”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福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千八百元免交,原告马福宝预交的五千八百元退还给原告马福宝。审判员  唐永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生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