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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吕民一终字第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李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吕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吕民一终字第8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吕梁市离石区。上诉人李某因与上诉人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李某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4)离民一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200元,退还上诉人刘某200元。审判长  马兴华审判员  马秀萍审判员  王晓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利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