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申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缪尔柱、陈玉兰与缪尔基、缪尔芳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申字第7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缪尔柱,男,汉族。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玉兰,女,汉族。两再审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余清林、龙志彪,云南法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缪尔基,男,汉族。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缪尔芳,女,汉族。再审申请人缪尔柱、陈玉兰因与被申请人缪尔基、缪尔芳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昆民一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缪尔柱、陈玉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采纳证据不当。案外人缪尔奎在庭审中已明确涉案房屋是卖给了缪尔柱家。二审判决对生产队将房屋卖给缪尔奎后,缪尔基一家如何得到房屋的事实没有认定的情况下,仅凭缪尔基、缪尔芳提交的《危房改建、重建申请书》就认定涉案房屋系缪尔基一家所有,显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二、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由于涉案房屋从未进行过产权登记,故缪尔基一家并非房屋的原产权所有人。本案是基于物权请求权提起的诉讼,一审判决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显属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判决对此也未纠正。三、2012年12月,在缪尔基一家欲拆除建盖房屋时,陈玉兰前去阻止,公安介入进行调解,调解时明确涉案房屋系缪尔柱家所有,缪尔柱家还领取了1986年地震对损伤房屋的补偿款。综上,请求再审本案。本院认为:缪尔柱、陈玉兰认为其对涉案三间住房享有合法所有权,其将涉案房屋借给缪尔芳家居住至今,但其仅提交了缪尔奎出具的单方收条及缪尔奎等人的证人证言,并未提交其他书证予以佐证,且部分证人证言存在同时作出相反陈述的情形。缪尔柱、陈玉兰于再审审查时提交的三张照片不能证实其对涉案房屋享有所有权。在二人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实其主张成立的情况下,一、二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缪尔柱、陈玉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缪尔柱、陈玉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 虹审判员 晏云锋审判员 薛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叶 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