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民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黄艳飞与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马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艳飞,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民初字第1号原告黄艳飞。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孙东。被告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潘波成。原告黄艳飞与被告广西巴马联邦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定于2015年2月10日上午9时公开开庭审理,因原告黄艳飞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覃孙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黄艳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7.5元,由原告黄艳飞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覃元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宏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