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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文执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黄丕芳与被执行人赵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黄丕芳,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13日,大学文化,文山市人,住文山市秀峰路***号*幢*单元***室。被执行人赵萍,女,汉族,生于1977年5月5日,文山市人,文山州委党校职工,住文山市金色水车*幢*座,身份证号码:5326211977********。关于申请执行人黄丕芳与被执行人赵萍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作出(2014)文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由被告赵萍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还原告黄丕芳人民币12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告赵萍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原告黄丕芳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赵萍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帐号为5326210012878的账户上有存款,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被执行人赵萍在文山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存款进行了强制划拨,本案执行款已全部支付申请执行人,该案现已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文民二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瑞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那洪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