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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刑复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简XX犯故意杀人罪���核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复核

当事人

简XX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三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川刑复���第140号被告人简XX,曾用名鄢军,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于四川省乐至县,高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广汉市。2013年12月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2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汉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冉华,四川瑞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四川省德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简XX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4年11月12日以(2014)德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简X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简XX限制减刑。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报送本院核准。本院于2015年1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复核。经讯问被告人,听取其指定辩护人关于简XX因受家庭环境影响,性格抑郁,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坦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后,合议庭进行评议并作出决定。本案现已复核终结。经复核查明,2013年9月,被告人简XX通过手机QQ聊天认识李某某(女,本案被害人,殁年15岁)并相互交换电话号码,后双方偶尔通过手机通话和短信联系。2013年12月1日15时许,简XX通过手机QQ约李某某见面后来到广汉市鸭子河体育公园河滩地散步,其间,简XX多次与李某某说话,李某某不予理睬,后李某某蹲在草丛中不走动,简XX恼怒之下用拳头连续猛击李某某头部致其昏迷,随即挖坑欲将李某某就地掩埋于沙土中,李某某苏醒后挣扎,简XX用手捂住李某某口鼻并将其掩埋,致李某某呼吸道堵塞缺氧窒息死亡。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广汉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获经过证实,2013年12月2日14时许,广汉市金鱼镇凉水村2组村民李某甲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其女儿李某某于12月1日下午离家后失去联系,后接到女儿手机发来的短信称李某某被绑架并索要赎金。公安机关受理本案后,经侦查于12月3日1时许在广汉市新丰镇古城村10组张某某机械加工厂内抓获简XX。经讯问,简XX供述杀害网友李某某的事实,并带领公安机关在广汉市鸭子河体育公园一河滩地里挖出李某某的尸体。2.广汉市公安局广公(刑)搜查字[2013]131201号、131209号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分别于2013年12月3日2时35分至2时46分,12月4日15时25分至15时33分对广汉市新丰镇古城村10组张某某机械加工厂内简XX宿舍进行搜查,在床上发现并扣押白色“三星”手机一部、黑色“HTC”手机一部;在床北侧与床头之间的地上发现并扣押黑色��金铂”手机一部;在床尾衣柜处发现并扣押黑色长袖夹克一件;在宿舍外走廊处发现并扣押简XX洗涤后晾晒的黑黄色相间毛衣一件、黑色长裤一条、“特步”灰色运动鞋一双。3.广汉市公安局提取笔录以及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提取简XX右手环指指端血、简XX黑色长袖夹克右手袖口内侧可疑斑迹、黑色长裤右裤脚可疑斑迹、“特步”灰色运动鞋左脚鞋面可疑斑迹。4.广汉市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示意图及现场照片证实,现场位于广汉市长沙路东三段鸭子河南侧河滩,中心现场位于鸭子河南侧河堤以北33米处的河滩内一沙地。根据简XX指认,用工具挖开沙地表面河沙后发现一具呈仰躺状女尸,女尸头朝北方,脚朝南方,上身着乳白色绒外套,下身着蓝色牛仔裤,脚穿红黑色相间白边运动鞋,尸体头部西侧沙地上可见流淌状血迹。5.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李某甲辨认出公安机关从现场沙地挖出的女性尸体系女儿李某某;李某甲从公安机关出示的10部不同手机中,辨认出从简XX宿舍发现并扣押的黑色“金铂”手机系女儿李某某的手机。6.广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川公(德广)鉴(法医)[2013]00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证实,被害人李某某头面部肿胀,额部可见一处皮下出血伴15×5厘米范围表皮剥脱;双眼闭合,右眼肿胀伴皮下出血,右眼睑内上方可见一处长1.5厘米不规则浅表创口,双眼睑结膜充血水肿;右鼻翼外侧及右颧部可见一处皮下出血伴4×3厘米范围梳状表皮剥脱,鼻腔及口腔内可见大量河沙,双唇肿胀;右下颌可见一处皮下出血伴6×5厘米范围梳状表皮剥脱;右耳部及耳后枕部肿胀伴12×7厘米范围皮下出血,耳前可见一处长1.5厘米,哆开0.8厘米不规则创��;左耳肿胀,耳周见5×6厘米范围皮下出血;右膝关节前侧10×8厘米范围内可见多处点块状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左膝关节前侧可见5×2厘米范围块状皮下出血。经解剖左侧头顶部、颞部、枕部可见广泛头皮下出血,左侧颞肌出血,右侧颞部可见头皮下出血,右顶部蛛网膜下腔可见少量出血,左顶部脑组织可见两处挫伤,范围为1×0.8厘米、1.2×0.9厘米;双肺水肿,表面可见少许出血点;心脏前侧、心尖及心脏底部可见大量针尖状出血点。结论为,李某某系被他人打伤后掩埋致呼吸道堵塞缺氧窒息死亡。7.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川德公(物)鉴(DNA)字[2014]21号法医物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在所送检的被害人李某某尸体头部周围沙地上浸染状血迹上检出人血,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该人血为李某某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在所送检的从简XX处扣押的黑色长袖夹克右手袖口内侧可疑斑迹上检出人DNA分型,在排除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该人DNA为李某某所留的假设,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的假设。8.四川华西法医学鉴定中心法技精(2014)字第012号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简XX作案时无精神病,对其2013年12月1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有刑事责任能力。9.广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通话详单、手机短信照片证实,2013年12月1日19时22分至12月3日2时09分,李某甲号码为133XXXX****的手机与李某某号码为159XXXX****的手机6次通话以及互发短信的情况,短信主要内容为李某某被绑架,向李某甲索要钱财。1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实,杨某某最后一次见到李某某是2013年12月1日中午��当天下午打李某某的电话,先是不接后来就关机了。12月2日中午,杨某某妻子李某甲给李某某发了多条短信,回复的内容说李某某被绑架了,叫拿钱去取人。杨某某与李某甲随即向公安机关报警。11.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女儿李某某平时爱上网、耍手机。2013年12月1日中午,李某某离家后就再没回来,当天晚上李某甲打李某某的电话,先是电话通了没有接听,后来就关机了。12月2日上午,李某甲收到多条用李某某手机发来的内容为李某某被绑架了的短信,随即与丈夫杨某某向公安机关报警。后李某甲又拨打李某某的电话,接电话的是个广汉本地口音的男子,只说了句“你把钱打到卡上”就挂了电话。李某甲又打李某某的电话,接电话的还是那个男子,李某甲说:“你究竟要好多钱嘛,我们都是穷家庭,只有500元钱,你要不要嘛”,对方马上就把电话挂断了。后来对方发短信说如果不拿钱就等着收尸等。12.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陈某与简XX关系较好,简XX因为家庭的原因,性格比较内向和偏执,经常心情不好。2013年12月1日晚上,简XX打来电话说心情烦躁想喝酒吃烧烤,陈某找到简XX一起吃了宵夜后在陈某家休息。第二天早上,简XX说头天脚被踢伤了让陈某骑摩托车送简XX去上班。1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简XX是张某某所开机械加工厂的工人。2013年12月1日11时许,简XX离开工厂,第二天早上由陈某送回来,回来不久简XX就将衣服、裤子、鞋子洗了晾在走廊上。14.证人蔡某某的证言证实,简XX是蔡某某在机械加工厂的同事。2013年12月2日早上,蔡某某看见简XX将衣裤换下用水泡在盆子里。12月3日凌晨,警察在简XX房间里搜出3个手机,其中两个是简XX平时使���的,有1个没有见过。15.证人鄢某某的证言证实,弟弟简XX原名鄢军,因为父母双亡于12岁时被广汉一对姓简和姓张的夫妇收养。简XX的养父母对简XX不好,让简XX睡在猪圈旁边的房间里,经常无缘无故打简XX。简XX每次和鄢某某见面时都是闷闷不乐的样子,有时会埋在被子里痛哭。16.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胡某某是简XX的表嫂,简XX经常给胡某某说被养母虐待,生活得很不容易。17.证人简某的证言证实,简XX于10多年前被抱养到广汉市南兴镇,与简某是邻居。简XX养母对简XX很凶,生活环境很差,简XX做的农活比同龄人重得多,性格比较忧郁。18.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实,张某某于2000年收养了父母双亡的鄢军,鄢军改名简XX。简XX从小脾气就比较大,不怎么听话,读了职高后就很少回家。简XX住在哪里,在干什么,张某某都不清楚。19.被告人简XX的供述供认,简XX11岁时被广汉市南兴镇的张某某夫妇收养。张某某长期虐待简XX,简XX觉得命苦,生活得很压抑,一直想找人倾诉。2013年9月,简XX通过手机QQ聊天认识了一名叫什么芹的女子,后来偶尔打过电话和发过短信联系。12月1日15时许,简XX通过QQ聊天约那名女子见面后沿着广汉市鸭子河堤坝散步。一路上,简XX给那女子说话,女子都不回答。后来走到滨江酒店对面的河内草丛中时,女子蹲在地上不走了也不说话。简XX一下就控制不住自己,想要发泄平时心里的怨恨和苦闷,于是用尽全身力气朝女子头部打击,一直打了大概10分钟才停手。简XX看见女子伤得很重,担心被人发现就准备挖个坑掩埋。简XX在旁边的沙地里挖好坑后,准备将女子拖进去,女子挣扎并用手抓��简XX的手,简XX即用手捂住女子的口鼻直到不动后才放手,之后用沙子将女子掩埋。简XX将女子的手机拿走并于第二天和女子的家人互发短信,主要内容是女子被绑架了,拿钱来取人。12月3日凌晨,公安机关将简XX抓获。20.谅解书及收条证实,简XX的亲属代为赔偿并取得李某某家属的谅解。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认为,被告人简XX故意杀害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罪行极其严重。鉴于简XX归案后认罪、悔罪,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简XX的指定辩护人所提简XX因受家庭环境影响,性格抑郁,主观恶性较小的辩护意见,不能成为其犯罪的理由,并且经司法精神病鉴定,简XX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所提简XX归案后坦白,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的辩护意见,原判已予认定并在量刑时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核准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刑一初字第13号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简XX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简XX限制减刑的刑事判决。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 翔代理审判员  翟开富代理审判员  李 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骆 证本裁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