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特字第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胡洪顺、刘巧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洪顺,刘巧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特字第0003号申请人胡洪顺。被申请人刘巧。申请人胡洪顺诉被申请人刘巧宣告失踪纠纷一案,原告胡洪顺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胡洪顺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王 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