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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朱志刚,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贾品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