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徐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团风民初字第00844号原告徐某。委托代理人朱志刚,湖北鄂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审判员 贾品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 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