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陈光弟与上海恒盛工艺家具有限公司、陈尚奇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弟,上海恒盛工艺家具有限公司,陈尚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18456号原告陈光弟,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现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代理人沈艳薇,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恒盛工艺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陈尚奇。被告陈尚奇,男,194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刁骅,上海刁骅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光弟与被告上海恒盛工艺家具有限公司、陈尚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乔财权审 判 员 王建军人民陪审员 陈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晓霞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