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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初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沈玲玲、倪梁忠与倪梁忠、盛振华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玲玲,倪梁忠,盛振华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知民初字第00017号原告沈玲玲。被告倪梁忠。被告盛振华,经营场所南通家纺城精品展示中心叠石桥路2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玲玲诉被告倪梁忠、盛振华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沈玲玲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沈玲玲负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葛焱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