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河北宝丰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北涵睿管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宝丰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河北涵睿管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宝丰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河北省泊头市西环肖杜李钢材市场。法定代表人:孙天宁,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涵睿管业有限公司,地址,武强县周窝老棉站院内。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宝丰轻钢彩板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涵睿管业有限公司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北涵睿管业有限公司名下未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宁审判员 刘海龙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麻智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