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1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万德志与孟海林、彭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德志,孟海林,彭海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1272号原告万德志,男,1960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敖汉旗。被告孟海林,男,39岁,汉族,职工,住敖汉旗新惠镇龙熙园小区。被告彭海华,女,39岁,汉族,教师,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德志与被告孟海林、彭海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德志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德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7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潘亚辉审 判 员 李占东人民陪审员 齐亚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宋欣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