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4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长春市汇亿彩钢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卓呈新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汇亿彩钢有限公司,吉林省卓呈新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4054号原告长春市汇亿彩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强,经理。被告吉林省卓呈新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奕呈,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因该案无法送达,原告同意本案中止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代理审判员 王清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