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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一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一初字第124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现住镇赉县。被告程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镇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鲍占仓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冯 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