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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刑执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祁长兵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祁长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连刑执字第00069号罪犯祁长兵。罪犯祁长兵因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3月8日被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以(2011)滨刑初字第0034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0年12月3日至2015年12月2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祁长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1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三次,记奖一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服刑期间被禁闭一次,应当适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建议将罪犯祁长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祁长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祁长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祁长兵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二十天(刑期至2015年2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利审 判 员  朱立刚代理审判员  杜兴淼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