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苍溪民初字第7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9

案件名称

张继伟与谭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继伟,谭凯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苍溪民初字第703号原告:张继伟,男,生于1979年2月24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城镇居民,住苍溪县。被告:谭凯,曾用名谭运奎,男,生于1978年6月15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农村居民,住苍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继伟诉被告谭凯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继伟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告自行与被告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继伟负担。审判员 李 天 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文一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