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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林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林聿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26号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法定代表人黄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影,女,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秀,女,该公司员工。被告林聿,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调解、双方账目已结清为由,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国信中联(福州)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文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林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