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3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黄坤洋抚养费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坤洋,黄润彬,黄润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317-1号申请执行人:黄坤洋。被执行人:黄润彬。被执行人:黄润邦。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坤洋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黄润彬、黄润邦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一初字第3024号民事调解书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调解确定,被执行人黄润彬、黄润邦应在2014年12月12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2000元、于2014年12月18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193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权利人黄坤洋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黄润彬、黄润邦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了保证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润彬、黄润邦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详见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上述被冻结账号,在冻结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变卖、过户、租赁、赠与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处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 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