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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刑执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禄西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禄西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天刑执字第183号罪犯禄西平,男,生于1971年10月26日,汉族,甘肃省武山县人,文盲。现在甘谷监狱服刑。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0日作出(2012)麦刑初字第10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禄西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罚金5000元。上诉后被本院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甘谷监狱于2015年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甘谷监狱提出,该犯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努力学习,积极劳动,完成任务。受到表扬记功的奖励。经查,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在生产劳动中,吃苦耐劳,积极完成安排的劳动任务。受到一次表扬、一次记功的奖励。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罪犯记功表扬奖励表,积分单,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禄西平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禄西平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卫红代理审判员  闫青春人民陪审员  邵作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