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叶明良与郝云会、李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明良,郝云会,李明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66号申请执行人叶明良,男。被执行人郝云会,女。被执行人李明学,男。叶明良与郝云会、李明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4日作出的(2008)景民督字第53号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叶明良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由郝云会、李明学支付叶明良尾款8000元、支付令申请费17元,共计人民币8017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郝云会、李明学已支付叶明良借款、支付令申请费共计人民币8017元。至此,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景谷县人民法院(2008)景民督字第53号支付令的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忠海审判员 王 华审判员 杨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