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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潞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冯爱琴诉被告耿志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琴,耿志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冯爱琴,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耿志宏,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冯爱琴诉被告耿志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海鸥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冯爱琴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爱琴负担。审判员  申海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露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