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潞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原告冯爱琴诉被告耿志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爱琴,耿志宏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潞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潞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冯爱琴,女,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耿志宏,男,197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冯爱琴诉被告耿志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申海鸥独任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冯爱琴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冯爱琴负担。审判员 申海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师露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