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驻法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确山县亿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孟宪臣、马留谧、王换成、沈鹂、赵雪雷、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根成异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宪臣,马留谧,王换成,沈鹂,赵雪雷,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根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驻法执字第29号案外人确山县亿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民公司),住所地确山县盘龙镇郑武路北段。法定代表人蔡得生。申请执行人孟宪臣,男,194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路***号*号楼。申请执行人马留谧,女,196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号*号楼**号。申请执行人王换成,男,197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水屯镇袁王庄村。申请执行人沈鹂,女,196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永乐街**号*号楼。申请执行人赵雪雷,女,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和孝镇林阁村赵楼。被申请执行人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目山公司),住所地确山县任店镇天目山。法定代表人朱春燕,该公司经理。被申请执行人朱根成,男,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新郑路***号附**号。本院在执行孟宪臣、马留谧、王换成、沈鹂、赵雪雷申请执行河南祥润天目山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朱根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亿民公司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亿民公司称:本院误将案外人租赁给天目山公司位于确山县盘龙镇九二三油库北路西侧的房屋作为天目山公司的资产执行,请求本院立即终止执行该财产。本院查明,本院在审理孟宪臣、马留谧、王换成、沈鹂、赵雪雷诉天目山公司、朱根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6月6日查封了天目山公司的林地、楼房两栋(包含亿民公司提执行异议的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的林地及房产进行了资产评估。案外人亿民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借款申请、贷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转让合同、股东会决议、房屋租赁合同主张其异议证据。本院认为,本案中亿民公司提出已将其所有的房屋及享有使用权的土地租赁给了天目山公司使用,虽然房屋无房产证无法变更所有权,但其所占用的土地,从基本事实看,法院查封时,该土地仍是天目山公司租赁原承包经营权人,无法认定流转到亿民公司,在天目山公司仍然使用争议房屋的情况下,对亿民公司的有关基本性无法确定,故本院评估拍卖争议房屋并无不当。综上所述,案外人亿民公司的请求及相关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亿民公司的异议。审 判 长 王喜禄审 判 员 刘 超代理审判员 谭清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国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