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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阳民初字第1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吕四行与邵阳县大山岭煤矿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四行,邵阳县大山岭煤矿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阳民初字第1260号原告吕四行,男,1965年8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唐玉清,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邵阳县大山岭煤矿,住所地邵阳县蔡桥乡农科村。法定代表人黎连明,该矿矿长。管理人邵阳县大山岭煤矿清算组。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受理原告吕四行诉被告邵阳县大山岭煤矿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吕四行于2015年2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四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吕四行负担。审 判 长  邓小兵审 判 员  刘 亮人民陪审员  胡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艾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