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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一初字第0066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崔某诉王某某离婚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一初字第00665-1号原告:崔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崔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王某某在安徽省长丰县农村商业银行造甲支行2013年10月18日存款18000元、2014年1月29日存款50000元以及2014年11月2日存款20000元,合计88000元,并自愿提供担保人耿言忠位于长丰县朱巷镇某某路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长房字第0116**号)予以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崔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担保人耿言忠的位于长丰县朱巷镇某某路房屋(权证字号:房地权长房字第0116**号)予以查封;二、对被告王某某在安徽省长丰县农村商业银行造甲支行2013年10月18日存款18000元、2014年1月29日存款50000元以及2014年11月2日存款20000元,合计880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