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范云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范云同
案由
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434号罪犯范云同,绰号阿三,男,1966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永安市人。小学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分监区服刑改造。永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月2日做出(2011)永刑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范云同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范云同在考核期内,尚能认罪悔罪,有违规6起累计扣6分:2011年5月19日因听到起床号令晚起床扣0.5分;2011年11月9日因物品未按规定摆放扣0.5分;2011年11月11日因物品未按规定摆放扣1分;2013年4月29日因出工队列中未按规范着装扣1分;2013年5月4日因出工未按规定穿囚鞋扣1分;2014年1月8日因收工时未过安检门扣2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错误,能遵守监规,遵守罪犯行为规范。能参加政治、技术学习,成绩良好。从事平机、塞棉等工种,能完成生产任务。2011年4月至2014年11月共获达标分16分。罚金交纳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6分,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范云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2010年11月17日至2015年7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审 判 员 林 俏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