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虞少民初字第00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熟虞少民初字第00191号原告何某甲。委托代理人陈伟,江苏正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某。原告何某甲诉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邵英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某甲诉称:原、被告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一般,婚后不久双方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儿子出生后双方矛盾未有改善,冲突愈加激烈。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起诉,要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令儿子何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支付抚养费;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邓某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尚好,没有达到破裂的程度,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何某乙。双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时间夫妻关系尚好,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4年11月18日,原告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常熟市户籍信息证明、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料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原告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遇事多沟通,争取夫妻关系得以改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何某甲与被告邓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邵 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佳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