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包刑减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何立福犯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25号罪犯何立福,男,198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民勤县,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右旗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6日作出(2009)阿右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何立福犯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刑期自2008年12月23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9日作出(2009)阿刑二终字第21号刑事判决,维持对何立福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7月14日交付执行。2012年7月1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八个月,刑期至2016年4月22日止。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何立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何立福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何立福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连续记功五次,2013年被监狱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财产刑罚金人民币20000元,本次已履行3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历次减刑裁定、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立福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已履行罚金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立福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5年4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丰 悦审判员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