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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瀍民初字第10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李春芳与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春芳,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分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瀍民初字第1070号原告李春芳,男,汉族,1932年2月4日生,住本区。委托代理人:杨立、栗园园,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分公司。住所地本区。法定代表人高亢。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春芳诉被告中国南车集团洛阳机车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春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春芳自愿负担。审 判 员 :魏奇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李嘉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