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原告福建省万旗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李氏阿贝尔胶粘剂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万旗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四会市李氏阿贝尔胶粘剂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195号原告福建省万旗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化县上涌镇曾坂村。法定代表人谢文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田耕,该公司职员。被告四会市李氏阿贝尔胶粘剂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四会市黄田新圩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李伟健,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省万旗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四会市李氏阿贝尔胶粘剂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省万旗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要求与被告四会市李氏阿贝尔胶粘剂技术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福建省万旗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福建省万旗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文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潘静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