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滨民初字第1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刁文令与麻庆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刁文令,麻庆宝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民初字第1474号原告刁文令(系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环达建筑材料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刁哲辉(系原告之子)。被告麻庆宝。本院在审理原告刁文令诉被告麻庆宝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刁文令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刁文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98元,减半收取1049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 判 长 李 健代理审判员 卓丹红人民陪审员 赵丽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黎增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