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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拱初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韩某某诉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杨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拱初字第55号原告韩某某,女,193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委托代理人岳某某,男,1968年9月12日出生,汉族,系原告韩某某之子,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杨某,男,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本院于2015年2月6日受理原告韩某某诉被告杨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经协商双方已庭外和解,2015年2月9日原告韩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影响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某某承担。审判员  郭万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魏林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