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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申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张际和与张际高相邻用水、排水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际和,张际高

案由

相邻用水、排水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申字第000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际和,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际高,农民。再审申请人张际和因与被申请人张际高相邻用水、排水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丰民初字第0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际和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张际高用土堵住其住所东侧的排水沟,并种植蔬菜,影响了流水的排放,给申请人的排水造成障碍,(2014)丰民初字第0837号民事判决认定上述事实,判决张际高将填土清理完毕,恢复原状。该排水沟的长度为21米,上部宽3米下部宽2米,距离墙3.4米,但该判决未予写明,造成该案无法执行。请求依法撤销(2014)丰民初字第0837号民事判决,再审本案。本院认为,张际和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际和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王萍审判员  史炜审判员  张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贾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