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执复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复议人温州二井建设公司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刘积录,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白银工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白中执复字第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原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住所地:平阳县。法定代表人林天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积录,男,汉族,生于1969年5月8日,住白银市白银区。被执行人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白银工程处。负责人朱梓瑜。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因不服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执异字第65-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第五项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因此本案以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白银工程处为被申请人并作出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驳回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的异议。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刘积录与被执行人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白银工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白银工程处系非法人单位,其没有诉讼主体资格,亦无仲裁主体资格,具有诉讼、仲裁主体资格的当事人应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因此,本案程序和处理结果不合法。且,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未收到仲裁程序中的任何材料和仲裁文书,无法提出答辩、抗辩意见以及相关证据,故仲裁文书对申请人不公平,不能作为执行依据。综上,请求撤销白银区人民法院(2014)白执异字第65-3号执行裁定,对刘积录的执行申请不予执行。本院查明,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白银工程处系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于2003年3月27日成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2013年4月9日,经平阳县工商局核准,原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名称变更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8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清偿债务时,可以裁定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因本案被执行人温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白银工程处系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故白银区人民法院裁定追加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无不当,申请复议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温州二井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火荣权审 判 员 曾垠滔代理审判员 李学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