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滨塘民初字第7541-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谢清玉与陈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清玉,陈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塘民初字第7541-1号原告谢清玉。被告陈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清玉与被告陈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清玉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谢清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清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50元,减半后收取48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清)。审判员  殷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