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刑减字第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9
案件名称
马斌犯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包刑减字第474号罪犯马斌,男,1982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现在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服刑。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作出(2008)昆刑初字第5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上次缴纳3000元)。刑期自2008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4月23日止。马斌不服,提出上诉,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13日作出(2009)包刑二终字第1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3月10日交付执行。2011年9月29日、2013年1月30日,经本院裁定共减刑二年四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23日止。2015年1月19日,执行机关萨拉齐监狱提请减刑一年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萨拉齐监狱考核认定,罪犯马斌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计分考核合格。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记功五次、监狱局特别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局改造积极分子,悔改表现突出。检察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萨拉齐监狱对罪犯马斌提请减刑程序合法,呈报材料齐全,符合提请减刑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斌在服刑期间,接受教育改造,三课学习及计分考核合格,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本次考核期内,连续记功五次、监狱局特别奖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狱局改造积极分子,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成绩汇总表、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财产刑履行情况证明、历次减刑裁定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斌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至2015年6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文海审判员 李庆平审判员 孙彩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高阿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