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法执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文占川与陈立柱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占川,陈立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陇法执字第144号申请执行人文占川,男,1970年5月21日生。被执行人陈立柱,男,1970年8月5日生。申请执行人文占川与被执行人陈立柱健康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陇福民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一直未按判决履行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拔被执行人陈立柱的存款人民币4641.16元(诉讼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同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红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焦亚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