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审刑执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抢劫罪,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299号罪犯袁洪林(自报名:高宝连),男,1973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现于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23日作出(2004)东法刑初字第1347号刑事判决,以罪犯高宝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7月26日作出(2004)东中法刑终字第27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4年8月12日被投入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2005年5月18日转投入辽宁省大连南关岭监狱服刑。2009年8月21日经本院以(2009)大审刑执字第176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11月23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按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兑现记功7次,兑现表扬2次;获2010、2011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各1次。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袁洪林减去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11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