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即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姜福臣与董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福臣,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姜福臣,墨市北安办事处辛庄三村新建街12号。身份证号码:2202241967********。被执行人董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福臣与被执行人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共计186114元,已执行139075元,余款47039元被执行人庭外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