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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即执字第2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姜福臣与董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福臣,董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即执字第2332号申请执行人姜福臣,墨市北安办事处辛庄三村新建街12号。身份证号码:2202241967********。被执行人董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福臣与被执行人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共计186114元,已执行139075元,余款47039元被执行人庭外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34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