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黄民初字第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黄民初字第2410号原告:赵某。委托代理人:蔡旭燕。委托代理人:杜金金。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张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员 赵三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高玲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