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溆民一初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向某与舒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舒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溆民一初字第18号原告向某,男,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舒某,女,198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与被告舒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自愿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负担。审判员 舒生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万明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